我國古建筑在很早的時期,各種構件就形成了某種比例關系,就是以斗栱中的一個栱子的用材為衡量整個建筑構件的標準單位;稱為“材”。栱高稱為材搞、栱寬稱為材厚,兩層栱子相壘時,其中間的空檔高度稱為契高,材高加契高稱為足材。公元1103年宋代李誡著《營造法式》一書中有詳細的規定,如”凡構屋之制,皆以材為祖。材有八等,度屋之大小因而用之“。又”各以其材廣(高)分為十五分,以十分為其厚“。
隨著社會的發展,古建筑技術也不斷進化,到了公元1734年(清雍正十二年),我國又出現了《工部工程做法》一書,書中規定了以”口份“作為標準單位,有關古建筑權衡比例的問題基本定型了,因之,”口份“便成為我們今天在修繕古建筑木構建筑中常用的一種模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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